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6號原 告 潘恭志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1黃○○、被告2黃○○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之先、備位請求,為確認彰化縣○○鎮○○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18)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贈與關係不存在(贈與行為無效),請求塗銷系爭土地以贈與為原因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予被告1黃○○名下,並將系爭土地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有法律扶助,暫繳裁判費)。
二、提出被告1黃○○、被告2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1黃○○、被告2黃○○(戶籍謄本)之姓名、住所及被告二人間、與原告間之各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