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7號原 告 張鐀櫻
張雅茜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被 告 蔡瑞興 住彰化縣○○鄉○○村0鄰○○路○○ 巷00號
蔡文凱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彰化縣埤頭鄉嘉和段72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同段72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2/4465)、同段73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860/4193),以贈與為原因之移轉登記均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張玉仁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66,755元【計算式:(727地號面積3,985㎡ × 土地公告現值1,700元/㎡ × 應回復登記之權利範圍1/1)+(729地號面積393㎡ × 土地公告現值2,100元/㎡ × 應回復登記之權利範圍132/4465)+(730地號面積187㎡ × 土地公告現值2,100元/㎡ × 應回復登記之權利範圍2860/4193)=7,066,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219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埤頭鄉嘉和段727地號、同段729地號及同段73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0年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彰化縣埤頭鄉嘉和段727地號土地面積似應為「3,985平方公尺」?及訴之聲明第二項上開3筆土地移轉登記原因應為「贈與」,是否予更正?
四、被告與原告姐妹關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