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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5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永興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萬3167元【擔保債權總金額150萬元,低於擔保物價額106萬3167元(即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1123號強制執行事件核定後之拍賣最低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19元,扣除前已繳納1500元,尚應補繳1萬2519元。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