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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3號原 告 黃朱阿晚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被 告 王英州

卓建璋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聲請先行調解,是請原告先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前項土地上之現況彩色照片(如有房屋,併應一併查報門牌號碼。)。

四、被告王英州出售其土地應有部分(323/1733)金額多少?有無實價登錄資料?訴之聲明第二項其中金額70萬元,從何而來?與調解申請書內之148萬元不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