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3號原 告 黃朱阿晚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被 告 王英州
卓建璋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萬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00元。原告聲請調解,並繳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調解不成立翌日起七日內,補繳8300元,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