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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1號原 告 張貴盆

王鳳州

王熙桀王勝坪

王勝安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張寶玉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因不動產役權涉訟,如係不動產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不動產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不動產所有人為原告,以供役不動產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定有明文。次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二、依上開說明,是請查報原告土地即員林市香山段469、477、

478、479、480、481、482、483地號,因通行被告土地(即同段437地號),不得妨礙並容忍原告在前揭土地上埋設管線等,原告土地所可增價額為若干(需檢附相關證據資料)?或具狀表示願意付費聲請簡易鑑定?【註:惟依現實務作法,建議就此部分作簡易鑑定。】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並查明該土地前是否經判決分割?

四、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五、就原告主張通行路線,銜接至現行道路(員集路二段72巷),依序拍攝現況彩色照片(並說明)。如通行路線上有地上物等,亦應一併查明為何人所有或使用。

六、上開469地號土地,似由分割共有物判決(民國94年間判決),請查明檢附該判決書影本(含附圖),當時,是否已供通行之用?又原告五人僅該土地部分共有人,並非全體共有人,能否單就此部分土地起訴請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25-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