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41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被 告 林家慶
楊謹菡
張家誠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通行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825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萬6000元(87萬3000元+87萬3000元=174萬6000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97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14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