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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57號原 告 張文鎮被 告 張智崴

張語珊共 同法定代理人 張惟荏

黃雪被 告 張惟荏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80元,原告應期繳納。

二、提出被繼承人「張賴春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日期:民國111年12月7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黃雪、張智崴、張語珊(前揭三人地址均為:彰化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張智崴及張語珊之父母為張惟荏、黃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原告對被告張惟荏之債權多少?究何人是贈與人?聲明稱原告張惟荏對伊子女二人(被告)贈與140萬元,交付現金或入銀行帳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