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60號原 告 和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棏隆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被 告 源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啓成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萬9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794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如有,併請提供現況完工彩色照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