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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61號原 告 陳耀成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銀來等二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雖於起訴書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4264元,惟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先備位請求,其最高利益為130萬元,而應為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671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附表所示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0年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起訴書狀所載被告「王○○」之姓名、住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

土地 編號 坐落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彰化縣 永靖鄉 永昌段 750 2 彰化縣 永靖鄉 永昌段 752 3 彰化縣 永靖鄉 永昌段 753 4 彰化縣 永靖鄉 永昌段 754 5 彰化縣 永靖鄉 永昌段 756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