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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87號原 告 關永泉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被 告 張瑞泰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萬5400元【計算式:(依原告起訴所陳被占用土地面積102㎡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7700元/㎡)+50萬元=128萬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593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並適當調整比例尺印在同一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