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09號原 告 洪嘉鴻上列原告與被告(不詳)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繳費用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略以「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6921號執行程序,未再使債權人與債務人再次協商,確認債務人之還款意願,即逕行查封拍賣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2),遂具狀起訴請求回復原狀。」,經本院調閱執行卷,若原告所稱「回復原狀」,係指回復前揭土地被拍定前之狀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即拍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若非,原告應具體表明所謂回復原狀,究係何指?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重測前之舊登記簿謄本(重測前為竹圍子段184-3地號)、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內容尚有以下闕漏:
㈠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及地址(究竟係要提告何人?)。
㈡未載明訴之聲明。
㈢未載明請求權基礎。
四、原告應依前項說明補正,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及提出正本1份,並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以上均需含證物)。★補正狀,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所定格式,不可任意用其他紙張(書信便箋紙)!否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四項規定,本院予拒絕其提出(逕附卷存查,不再處理)。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