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53號原 告 劉東霖訴訟代理人 林勝安律師被 告 荷商柯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COLON
Y TBB AMC EQUITY INVESTOR B.V.)法定代理人 李誠濟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假扣押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9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