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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60號原 告 蒔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瑞敏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被 告 尚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不詳被 告 福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國華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告尚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設立、異動登記資料(需含有最後全體董事、股東等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暨戶籍謄本(如有清算人,應列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清算人或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尚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