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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86號原 告 呂淑瑛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曾偉哲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呂番書法定代理人 呂金木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據此,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祭祀公業呂番書之派下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其在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請原告:①提出原告為派下員之證明。②提出被告祭祀公業呂番書之財產清冊及財產總價額資料(暨相關證明文件)。③查報原告主張其在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

【註:本院將依被告祭祀公業呂番書之財產總額,乘以原告主張其在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得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自行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被繼承人「呂國彥〔歿,應為本件原告呂淑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父〕」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有無拋棄繼承?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