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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13號原 告 陳秀英特別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被 告 林碧輝

林碧信林文彬林香蘭第 三 人 林允恭

陳素塡林瓊秋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1萬5726元【計算式:(339-1地號土地面積73.29㎡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2萬3400元/㎡)+(592-10地號土地面積69.29㎡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3萬5800元/㎡)+(339地號土地面積87.85㎡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2萬3400元/㎡)+114年度門牌號碼26號房屋課稅現值38萬5300元+114年度門牌號碼359號房屋課稅現值35萬7000元+114年度門牌號碼103號房屋課稅現值22萬1700元=721萬57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974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同鄉瓦厝段592-1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