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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18號原 告 宇信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淑慧原 告 陳灯橧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被 告 蕭秀吉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萬5400元(66萬5400+330萬元=396萬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949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