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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36號原 告 蘇石修被 告 林英鈴

林英傑林幸枝陳芬環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臺幣413萬6011元(依不動產估價師估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9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4萬8938元(49938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2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