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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58號原 告 鄭楚燊訴訟代理人 謝俊傑律師被 告 鄭學良

李彩霞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請原告於10日內:迅查報可得確認利益(消極) 多少?是否以合夥登記之金額新台幣10萬元?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涉本件適用通常程序?或簡易程序?)又該榮程汽車材料行,現資本額多少?(超過登記之20萬元)資產有無增減?或有巨額負債?詳情如何?

二、提出榮程汽車材料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設立、異動登記資料。原告有無民事或強制執行事件?請於10日內查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