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59號原 告 林陽天訴訟代理人 洪志賢律師被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67萬1481元(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報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萬48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