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90號原 告 蕭世英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被 告 蕭心怡
蕭心恬蕭翔尹陳秀柳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8萬8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70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