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92號原 告 柚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舜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複 代理人 賴敬婷律師被 告 林忻曦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4360元(原告起訴固分列三項不同聲明,惟目的無非係在主張自己非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實際所有權人,其只是出名人,無需替被告還貸款,故僅課徵第三項即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