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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07號原 告 林文俊

蔡麗琴

尤泓富

陳士傑

陳木榮

黃政洲

洪碧專

葉瓊準

顏龍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被 告 蔡德後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萬308元(原告所有土地可增價額依序為117萬6172元+102萬3908元+121萬4559元+135萬4738元+138萬9570元+140萬7910元+140萬8478元+138萬8148元+133萬6825元=1170萬308元),此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3548元,扣除前已繳納9000元,尚應補繳12萬45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