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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30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被 告 董樺霖即董英文

葉○○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0萬3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2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