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40號原 告 蕭文興被 告 黃奇佑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占用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請先大略粗估,若全部占用,亦應陳報;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二、查報本件土地上被告房屋之門牌號碼為何?
三、原告取得本件土地係基於判決分割共有物而來,請提出分割共有物判決暨附圖之影本(需清晰、內容全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