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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42號原 告 黃麗華被 告 張萌恬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駁回其訴:

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及其上同段286號建號(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巷000弄00號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非權狀)、異動索引及其稅籍資料;或依實價登入系統查詢上開建物現值約略為何?以上,供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