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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57號原 告 吳吉揚被 告 吳秉霖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即起訴狀所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所載買賣總價款),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4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04年起之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地籍圖謄本影本,及土地現況彩色照片,說明供何使用(養殖魚塭?)

三、陳報兩造間親屬關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