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59號原 告 郭彭美智法定代理人 郭柏志被 告 彭美杏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被告彭杏(彭美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