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61號原 告 清龍岩法定代理人 梁朝欽被 告 祖師公法定代理人 梁開圖(歿)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同一權利主體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清龍岩」前身就是被告「祖師公」,「祖師公」係日治時期辦理土地業主權申告時所使用之名義,二者權利主體同一,是請陳報原告因上開主張可獲終局利益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倘若原告未能/無從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院將暫先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同鄉西興段2019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重測前或分割前手抄本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現況照片(並說明)。
三、提出「清龍岩」、「祖師公」之現況彩色照片,及主祀神祗(名稱)(照片宜標示臨路大門、廟內...等)。
四、提出被繼承人「梁開圖(死亡日期:昭和三年;地址為彰化縣○○鄉○○街00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提出「梁金火、梁連水」與原告自稱代表人梁朝欽間之親屬表,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陳報原告清龍岩登記財產冊。及彰化縣○○鄉○○街00號房屋稅籍資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