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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71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訴訟代理人 簡芳斌被 告 顏明郁

顏素貞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蕭人豪律師賴昱亘律師謝明澂律師被 告 顏木信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萬600元【計算式:150萬元(此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紀錄為憑)+144萬600元(8530㎡×3200元/㎡×1/20+1516㎡×1000元/㎡×1/20)=294萬600元;不動產價值顯然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015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被告顏明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顏素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顏木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