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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10號原 告 周雅芳訴訟代理人 許世法被 告 彰化市公所

中華電信公司中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上列當事人間恢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占用彰化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各約多少平方公尺(請先大略粗估,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若低於新臺幣50萬元,將移簡易庭審理)?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資料均不可遮蔽)、使用分區證明。

三、補載明被告「彰化市公所」及「中華電信公司中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恢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