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55號原 告 張思珊被 告 張震銘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0萬7550元【計算式:54地號土地面積2521㎡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3100元/㎡ × 1/2=390萬7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247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地號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內容文字需清晰、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