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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68號聲 請 人 陳龍景代 理 人 張克西律師相 對 人 益紡纖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文櫂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益紡纖維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二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未繳及未補正下列二至四之事項,駁回其聲請。

二、提出益紡纖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設立、異動登記資料及股東、董事名冊。

三、查報自認檢查人之適宜人選(例如:中部執業會計師,或是...)?

四、聲請人自稱持股14.42%之證明資料,何時始持股?有無異動?所稱欲查閱期間(聲請狀附表),是何人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在105.7.26之前,聲請人已有持股超過1%?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正事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