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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77號原 告 吳雅惠訴訟代理人 林倩芸律師被 告 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陶玟伊(被告姓名及1住居所,按114.11.10原告陳報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2萬9760元(不動產估價師報告:方案一增值0000000元、方案二增值0000000元;以較高者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931元。原告已經自繳2萬8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足9126元;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請求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