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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78號原 告 江佩韓

周家信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黃勝玉律師被 告 林大山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3萬5757元(因通行權所增經濟價值393萬5473元+因埋設管線所增經濟價值190萬284元=583萬5757元),此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9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