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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89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 告 趙志銘

張儷燕(即張秋燕)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即擔保債權總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87年1月1日起之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