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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95號原 告 黃偉倫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被 告 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原告就「彰化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優先購買權價格為何(應檢附相關資料證明)?【註:本院將依上揭原告查報價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得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