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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02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被 告 陳昭良

廖○○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不動產信託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萬76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此金額小於下列六筆土地移轉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534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廖○○之姓名,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89萬8266元 1 利息 89萬8266元 113年11月5日 114年8月17日 (286/365) 6.74% 4萬7439.27元 小計 4萬7439.27元 17萬8490元 1 利息 17萬4763元 113年12月29日 114年8月17日 (232/365) 14.99% 1萬6651.23元 小計 1萬6651.23元 55萬9532元 1 利息 55萬9532元 113年10月25日 114年8月17日 (297/365) 4.51% 2萬533.6元 小計 2萬533.6元 186萬9336元 1 利息 186萬9336元 113年10月25日 114年8月17日 (297/365) 4.51% 6萬8600.53元 小計 6萬8600.53元 33萬9461元 1 利息 33萬9461元 113年10月25日 114年8月17日 (297/365) 4.51% 1萬2457.47元 小計 1萬2457.47元 合計 401萬767元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