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05號原 告 王慶傳被 告 陳趙珊瑚(已歿)之全體法定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繼承人「陳趙珊瑚(彰化縣鹿港鎮鹿福段1163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地址為臺中縣○○區○○里0鄰○○街○段000○0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