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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20號原 告 李銘記被 告 李勇達

黃佳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例如:附近相似物件實價登錄資料)?本院將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令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房屋之最新年度(114年度)房屋稅籍資料、房屋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需標示出在照片中何棟房屋之及樓層)。建物有無第一次登記?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02年起之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四、被告二人間係夫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