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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26號原 告 林崑狄被 告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堅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合併提起數訴,各訴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訴訟利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15號民事裁判參照)。

又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而關於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依目前實務見解認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是與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相類似之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即確認因董事會決議不存在)之訴,其性質同應解為因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15號民事裁判參照)。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⒈確認被告於民國114年7月7日召開之董事會決議無效。⒉被告於民國114年7月29日召開之股東會決議應予撤銷。」,核上開二者均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惟訴訟標的相同(討論案由同一),依前揭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805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