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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29號原 告 社團法人彰化縣白玉功德會法定代理人 邱暉智被 告 盧○○

林○○曾○○林○○胡○○許○○馮○○馮○○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因不動產役權涉訟,如係不動產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不動產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不動產所有人為原告,以供役不動產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定有明文。次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二、依上開說明,是請查報原告土地(即710地號),因通行被告土地(即709、708、706、705、704、701地號)、鋪設道路、民生必要管線,原告土地所可增價額為若干(需檢附相關證據資料)?或具狀表示願意付費聲請簡易鑑定?【註:原告雖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838元,惟依現實務作法,★仍建議就此部分作簡易鑑定。】

三、提出彰化縣員林市惠農段709、708、706、705、704、701、

700、40-4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使用分區證明書(需一併請領同段710地號)。

四、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

五、就原告主張通行路線,請自系爭710→709→708→706→705→704→701地號土地之方向銜接至現行道路(員林市新生路),依序拍攝現況彩色照片(並說明;證4照片並未說明);宜在地籍圖影本上標示各張照片拍攝之順序、位置及角度。如通行路線上有地上物等,亦應一併查明為何人所有或使用。

六、同段40-4地號土地現況彩色照片。

七、710地號土地現況彩色照片(有無地上建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