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41號原 告 林再傳被 告 張○○
洪○○張○○劉○○張○○蕭○○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因不動產役權涉訟,如係不動產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不動產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不動產所有人為原告,以供役不動產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定有明文。次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二、依上開說明,是請查報原告土地(即707-12、707-15地號),因通行被告土地(即723地號),原告土地所可增價額為若干(需檢附相關證據資料)?或具狀表示願意付費聲請簡易鑑定?【註:依現實務作法,建議就此部分作簡易鑑定。】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最新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使用分區證明書。
四、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723地號土地共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五、就原告主張通行路線,請自系爭707-12→707-15→723地號土地之方向銜接至現行道路(西側、並應查報道路名稱?),依序拍攝現況彩色照片(並說明)。如通行路線上有地上物等,亦應一併查明為何人所有或使用?
六、提出書狀內所指分割共有物判決之判決書影本(含附圖;需清晰,內容全部)。
七、以另紙地籍圖謄本圖示原告欲請求通行723地號土地之位置及範圍(宜以紅色斜線或螢光筆標示)。
八、訴之聲明:需明確及精準(指如何通行部分即可,搭配附圖;原訴之聲明,是在敘述事實及理由,不宜混雜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