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41號原 告 林再傳被 告 張黃玉里
洪碧霞張向善劉文烈張家銘蕭琦櫳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臺幣241萬1498元(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報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