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53號原 告 A01被 告 A02
A03A04A05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均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1款規定即明。是請查報或說明:
㈠施盈瑞同為系爭協議書之當事人之一,為何不是由施盈瑞作
為原告而提起本件訴訟?原告之請求權基礎(依據何法律關係)?㈡施盈瑞目前的精神狀況、意思能力為何?有無受法院監護宣
告?施盈瑞的監護人是何人嗎?其有無子女、配偶?
二、另起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記載略以「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父親施鑫在3、40年前買給二哥施俊源、三哥A02共有,並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15日簽訂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出租系爭房屋所得之租金,用作大哥施盈瑞之生活及相關費用之開銷,如有不足,由施俊源、A02平均分擔不足之費用。而施俊源於112年10月25日死亡,應由其子女A03、A04、A05繼承,並與A02就系爭房屋維持共有,自應共同負擔該部分之費用。惟自114年7月24日起,A02、A03、A04、A05就系爭房屋所取得之租金,就不再拿出來支付施盈瑞之生活及相關費用之開銷,目前均由原告暫為墊付並繳納施盈瑞安置於健馨護理之家的費用。」,是請查報或說明:
㈠系爭房屋出租所獲租金為多少元(每月/每季/每年)?有無
相關租賃契約影本,並請提供到院(需清晰,內容全部)。㈡施盈瑞每月生活及相關費用之開銷(護理之家)共計約為多
少元?並大致羅列各項目及所需支出費用為何?㈢原告自114年7月24日起至114年9月30日(即起訴日前1日)止
,支出施盈瑞之生活及相關費用共計約為多少元(需列計算式並說明之、附單據影本)?㈣本件是否僅請求「被告應按系爭協議書履行(即:將出租系
爭房屋所得租金用作支應施盈瑞之生活開銷,不足部分亦應補足)」,是否還有其他請求?當初為何會協議由施俊源、A02將出租系爭房屋所得之租金,用來支應施盈瑞的生活開銷?訴之聲明,宜具體、數字化。
三、請原告補正下列資料:㈠提出被繼承人「施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
亡日期:103年3月26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
㈡提出被繼承人「施俊源(死亡日期:112年10月25日)」之除
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
四、請原告依上開說明補正,提出補正狀正本1份、繕本4份(以上均需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