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57號原 告 駱素萍被 告 張偉民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895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補提供「民事告訴狀(應為『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需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70萬元 1 利息 70萬元 112年6月6日 114年10月13日 (2+130/365) 6% 9萬8958.9元 小計 9萬8958.9元 合計 79萬8959元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