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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63號聲 請 人 王世輝代 理 人 王天日相 對 人 王張銀

王○○王○○王○○上列當事人間變更共有物管理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民

國84年起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同段116建號之建物複丈成果圖謄本。㈡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相對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聲請書狀,並按相對人之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㈢如聲請人王世輝欲委任王天日作為本件之代理人,請提出「

民事委任狀」為憑(若未補正,就代理部分難認合法)。並說明二人間關係?㈣另依地籍圖影本繪製地上建物位置圖(標明門牌、何人所有?)

及其餘空地位置、相鄰出入道路。㈤聲請人只占土地應有部分1/12,為何主張單獨管理A2?該A2

面積約多少?其他共有人均同意嗎?又聲請人若非原民國95年10月間共有人之分管當事人,可以主張「變更」管理?㈥陳報現共有人與95年10月彩色分管圖示王天平等四人之各自

親子系統表關係。㈦聲請人113年5月16日因「和解移轉」登記所有權1/12之文件

資料影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變更共有物管理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