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74號原 告 陳楊遜玲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被 告 陳芳君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9萬398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258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提出前項土地之現況彩色照片(非Google街景圖)。及狀載「已提供『農舍』興建比率」,提出該農舍之現況照片、相關資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93萬元 1 利息 693萬元 101年5月1日 114年10月15日 (13+168/365) 5% 466萬3984.93元 小計 466萬3984.93元 合計 1159萬39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