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79號原 告 施麗專
王英仁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茂松被 告 李宜興
李安棋
李安田
李正吉
李炎書李宣佑
李政雄
李甫瑩
李甫奭邱清綉
李保志
李桿伯
李忠洲
李麗華
李陳瑞選
李汝堅
李許碧玲
李惠芬李惠雯
李忠毅李檀娜莊谷中即李明浩之遺產管理人
趙玉蓉李政融
李錫楷
李甫怡
李明芬
宋美華
李芷陵
李吉村
李正昌
李振興
李信達
陳伯儀
詹陳月禮
陳月秀陳月色
李明溢李明芳李亞蒨
李珮薇
李順興
李定修
李侑栴
李唯一
黃莉華
李棟雄
李品卉
李武勇
李曉雯
李來吟
李振興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查報原告土地(即568-12、568-15、568-22、568-26、568-34、572地號),因通行被告土地(即566、567、568-36、572-1地號)、鋪設柏油路面、開設道路、設置必要管線,原告土地所可增加價額為若干(需檢附相關證據資料)?或具狀表示願意付費聲請簡易鑑定?【註:依現實務作法,建議就此部分作簡易鑑定。】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判決分割後新地號之大範圍地籍圖謄本影本。
三、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註: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部分共有人登記迄今已逾3、40餘年,是請原告調閱後予以確認當事人。】
四、請原告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如有修改必要,則請一併修正民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含證物)。
五、原告等土地與主張通行、舖設柏油路面位置之現況彩色照片(並稍說明)及查報有無地上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