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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79號原 告 施麗專

王英仁原告兼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茂松被 告 李宜興

李安棋

李安田

李正吉

李炎書李宣佑

李政雄

李甫瑩

李甫奭邱清綉

李保志

李桿伯

李忠洲

李麗華

李陳瑞選

李汝堅

李許碧玲

李惠芬李惠雯

李忠毅李檀娜莊谷中(即李明浩之遺產管理人)

趙玉蓉李政融

李錫楷

李甫怡

李明芬

宋美華

李芷陵

李吉村

李正昌

李振興

李信達

陳伯儀

詹陳月禮

陳月秀陳月色

李明溢李明芳李亞蒨

李珮薇

李順興

李定修

李侑栴

李唯一

黃莉華

李棟雄

李品卉

李武勇

李曉雯

李來吟

李振興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之土地因通行所增加價值;不動產估價師鑑定)核定為新臺幣2243萬56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萬79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張茂松應補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25-12-19